申请人陈某系外地来甬务工人员。2007年6月2日,陈某在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,不慎翻入农田,造成身体受伤的交通事故,并因此入住宁波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治疗,在该院行右小腿截肢术。2007年7月31日,申请人向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,要求将所受之伤害认定为工伤。2007年9月6日,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16条和浙劳社厅[2005]45号批复,作出《关于不予认定陈某为工伤的决定书》。为此,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的郭强来律师认为,该认定书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,是错误认定。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16条之规定,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,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。毫无疑问,其前提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,但是,陈某无证驾驶的行为并非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。因为浙劳社厅[2005]45号批复的依据是《治安管理条例》第27条,可该条例在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生效后已经废止,而在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中已无无证驾驶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规定。
为此,陈某已向宁波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,请求撤销原决定书,依法认定陈某所受之伤害为工伤。目前,此案正在复议过程中……